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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21万赔偿庄羽

2006/06/08 23:59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北京青年周刊    郭小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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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敬明再次败诉了,他的电话一直接不通。从“抄袭案”判决到记者发稿之日,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星期时间,郭敬明依然没有公开道歉。

  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庄羽告郭敬明抄袭一案,郭敬明抄袭成立;郭敬明和春风文艺出版社赔偿庄羽21万元人民币,其中1万元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二者于7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道歉;北京图书大厦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的销售。根据相关规定,从法院判决生效起15日内被告应该主动执行判决。如果15日内被告仍然未执行判决,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郭敬明将被法院强制道歉吗?

  当庄羽向记者倾诉这两年多来背负压力、遭受伤害的时候,春风文艺出版社和郭敬明一直采取沉默回避的态度,这场历时两年半的“文坛抄袭案“,似乎还没有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郭敬明的态度大家一直很清楚,我们之间如果还算有‘沟通’的话,那就是他通过媒体在诋毁我的名誉,表白自己的无辜。”

  庄羽:终于告赢郭敬明

  你早在两年前就开始诉讼这个官司了,你怎么发现你的书被郭敬明抄袭了?

  大概在2003年的11月份我收到一个成都女孩也是我的忠实读者的一封E-Mail,大概的内容是说有一本书叫《梦里花落知多少》,和你的《圈里圈外》一模一样,从故事到结构到语言。我去买了一本,看过之后发现确实是那样,我就开始准备诉讼。

  你看完《梦里花落知多少》的第一感觉是什么?

  我第一次看到这本书的时候就坐不住了,看到后来就一直在房间里面走来走去,可以说我是站着看完的。刚开始的时候很震惊,后来又很气愤,怎么竟然会相似到如此的地步。

  郭敬明当时已经很有名了,你告他的时候有没有心理压力?

  我那时刚从国外回来不久,之前对80后的作家关注比较少,当时也并不知道他有多有名。我准备诉讼的时候,所有的媒体包括当时一些“粉丝”的反应让我很吃惊。

  你决定诉讼是不是跟你在国外留学的背景有关系?国外的维权意识比较强烈。

  可能跟维权意识是有关系的,但我觉得我的性格就是这样,首先我不能忍气吞声,我也不可能因为这个事情去吵架。我觉得只有通过法律的程序来解决,这是最合情合理最公正的。

  国内知识产权的案子很难判的,你当时有没有想过官司打起来会很难?

  找了很多律师。有一些在国内知识产权领域非常出名的律师跟我说:算了,你把这事忘了吧,这样的案子太多了。而且给我举了很多失败的例子。我当时很难过,一度也想放弃了。但最后找到了邢凤华律师,两年来我一直跟邢律师站在一起,彼此信任彼此帮助,才能最终打赢这场官司。

  官司为什么会拖这么长的时间?

  这是程序上的一些问题。另外这件案件的审理很难,无论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上还是法律适用上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最后才能得出结论。我们的两审法院确实在案件审理当中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大量的劳动,必然要使案件延缓。我为了取证,一页一页地翻两本小说,必须要找出相同的部分,然后标明页码,这是别人想象不出来的繁琐,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

  拖这么长的时间,对你的工作、生活包括情绪有没有影响?

  我也是一个杂志社的记者,可每次采访我都不能报自己的名字,否则,都让别人带着好奇和质疑的眼光来看我,这对我来说很有压力。后来为了调查取证,我不得不辞职了,其实也是完全没有心思工作了。

  你一直说你的压力特别大,那么压力来自哪里?

  这种影响有一部分来自于这个事情进入诉讼阶段到一审阶段延续过来的压力,还有另外一部分压力就是一审法院已经判我胜诉之后,郭敬明和春风文艺出版社的反应。

  他们的反应是怎样的?

  郭敬明一直在说,自己确实曾在网上看过我的《圈里圈外》,写作时确实受到该作品影响,但绝对不是抄袭。我告他抄袭,他也可以告我诽谤。 而出版社的态度更是强硬,一审判我胜诉后,春风文艺出版社曾在网上发表一篇“九问庄羽”的文章,对我的动机、人格都提出了质疑。

  听说你受到了很多郭敬明狂热“粉丝”的威胁或者说恐吓?

  经常会有莫名其妙的E-Mail或者电话,用很不堪的语言来攻击我,我倒不至于被吓到什么程度,但当我每天面对的都是这些东西,面对的甚至是别人对我的诅咒的时候,在精神上最初我实在无法忍受。

  也有人说你借这件事情炒作自己,你怎么看?

  从一开始我就没有想着要提高知名度,现在我也没有觉得我的知名度有多高。我诉讼的初衷只是说我感觉到我的劳动心血、我的创作权益被别人侵犯了,我只是想运用法律的途径维护我的个人利益。我想对于在现代社会当中的任何一个人,这种自我保护都是会有的。

  你的《圈里圈外》销售情况如何?

  《圈里圈外》最开始是一个书商做的,首印是6000册。与书商的合同终止后,2005年二十一世纪出版社的人认为《圈里圈外》有价值,找到我,希望可以再次出版,我没有理由拒绝。销售数量我目前不清楚。

  《梦里花落知多少》的销售情况你知道吗?

  不知道。

  你接触过郭敬明吗?你们之间有过正面交流吗?

  没有,他一直没有出席。郭敬明的态度大家一直很清楚,我们之间如果还算有“沟通”的话,那就是他通过媒体在诋毁我的名誉,表白自己的无辜。

  对于法院判决满意吗?赔偿20 万的金额和你所受的损失相匹配吗?还有1万元的精神损失和你刚才所说的那些伤害和压力相匹配吗?

  满意。金额问题我也不知道是否匹配,对于《梦里花落知多少》来说,《圈里圈外》是它的母本,没有这个母本的话,《梦里花落知多少》在哪儿?至于精神赔偿,这个我觉得是象征性的,是让大家意识到抄袭对原作者来说是一种严重的伤害行为。我能胜诉,我能得到补偿就可以了,证明我国的法律还是保护我们这些创作者的权益的。

  只想核实一些数字问题

  郭敬明赔偿庄羽21万,这个数目合理吗?从采访一开始我一直想要弄清这个问题,可惜直到采访结束,答案依然是一个谜。

  2002年,《圈里圈外》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首印6000册,出版后销量平平。2004年初,《圈里圈外》以5万册的起印数被二十一世纪出版社再版,当时距“庄郭之争”不到两个月。庄羽说这个数字不属实,但具体的销售数量她不清楚。《梦里花落知多少》2003年11月出版,版权页上标明首印10万册,官方宣传却是30 万册。那么这两年多来究竟卖了多少?《梦里花落知多少》的责编时祥选曾在一次图书定货会上说,郭敬明的书都是上百万的销量,《梦里花落知多少》已经卖了110万册!如果是110万册,按定价20元来算,码洋是多少?郭敬明版税又是多少?21万元的赔款,岂不是太少了?

  从2004年12月6日的一审判决之后,很多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大书店已经自行中断了《梦里花落知多少》的销售,而再版后的《圈里圈外》封套上写着“官司”的噱头,一直摆在畅销书的行列。

  郭敬明不接电话,时祥选不接电话,春风文艺出版社不回答记者任何问题。虽然记者只是想求证一些数字,而不是非要逼他们表明一个态度。

  学者们不再轻易出口从文化角度评论这件事情了,但来自民间的声音却越演越烈。有大批“四迷”们开始了“倒郭”运动,称郭为“抄级男生”,表示以后再也不会看他的书。

  5月22日终审宣判出来后,郭敬明也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曾有记者打通过他的电话,郭表示:“什么时候道歉还都没想好。”

  无数个声音在反问:“郭敬明,你道个歉有这么难吗?”

  如果道歉,就证明郭敬明自己承认抄袭是事实,那么郭敬明会不会因道德问题丧失掉大批的“粉丝”?他以后的作品还会不会有上百万的销量?如果说这次的21万元赔偿对于春风文艺出版社和郭敬明来说并不是一个大数目,那么谁会为将来无可估量的损失买单?

  这个歉道还真的是很难。

  问庄羽将如何处理这21万元的赔款,庄羽说:“又不是中了500万,这个问题值得回答吗? ”

  ● 何为抄袭

  抄袭就是把他人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断窃为己有予以发表的行为,抄袭也叫剽窃,这两个概念是统一的。文学作品当中如何界定抄袭这个界限,应该说法律上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无论从我国加入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还是我们国内的法律上看,界定的基本原则都是一致的,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具体放到文学作品的小说领域当中,有它的个性。

  抄袭的作品把人家作品当中的片断甚至是全部拿来,有的是复制过来,原封不动复制过来,理论上讲叫低级抄袭。有的是把别人的作品经过改头换面,颠倒顺序,七拼八凑,用这些方法变成自己的作品予以发表,这在法律上叫高级抄袭。

  郭敬明的抄袭,判决上没有讲,但是可以说在小说著作权里面是一件典型的高级抄袭案例。这样的侵权给我们认定上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 关于20万元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们经过大量取证,觉得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很严重,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也是巨大的,提出了赔偿50万元的要求,经过法院审判,判定结果为20 万元。就赔偿金额来看,我觉得有些遗憾。

  ● 关于一万元精神抚慰金

  在著作权领域进行精神损害赔偿,2003年12月份我们在起诉的时候实践上没有这样的先例。当时我们出于对《著作权法》第46条、47条、48条的理解,认为著作权法对侵害著作权行为要给予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赔偿,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只不过人们意识上还没有这个认识,我们象征性提出一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目的是推动法律的进步。

  2005年1月11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发布了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这个意见在北京地区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当中明确下来了,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现在的判决既根据我们的主张,我们主张一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又有内部的文件指导意见,在这两方面的意见下出了判决给予一万元精神赔偿的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当事人的主张,是这样一个审判原则。

  之前人们对“精神赔偿”这个概念的理解一直存在偏差,觉得只有财产方面的侵权,不存在人身方面的。我们希望这个案件的判决能对以后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 如何道歉

  法院判决要求道歉是强制性的,不是老百姓之间简单道德上的道歉。如果没有履行的话,法院强制履行。判决里面提出需要向原告方道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刊载整个判决内容,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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